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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加分項特別加算項目

各項 5 ~ 10 分,條件滿足即可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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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點

  • ・本頁收錄的加分項都由申請人所屬機構、投資額或事業性質決定,絕大多數不是申請人本人能主動改變的。
  • ・這些項目條件明確、爭議少,但認定依據分散在告示與各主管省廳的名單中,需要逐項核對雇主或事業是否在冊。
  • ・除下方註明的連動關係外,各項之間不互斥,條件同時滿足時分值可以累加。

互斥關係

  • ⚠️「該機構同時屬於中小企業」不能脫離「創新促進支援措施」單獨取得。
  • ⚠️「指定研修」與「日本高等教育機構學位」互斥。
  • ⚠️「投資 1 億日圓以上」限經營・管理領域;「投資運用業等」不適用於學術研究領域。

在接受創新促進支援措施的機構工作イノベーション促進支援措置を受けている機関での就労

10 分

  • ・所屬機關須為接受法務大臣告示所定「創新促進支援措施」的機構。
  • ・判斷依據是雇主是否在冊,與申請人本人的職務內容無關。
  • ・該措施的對象機構清單由各主管省廳公布,申請前應向雇主確認。

該機構同時屬於中小企業当該機関が中小企業である場合

另加 10 分

  • ・在上一項成立的前提下,若該機構同時屬於中小企業,可再加 10 分。
  • ・兩項合計 20 分,是積分表中單一雇主屬性能帶來的最大加分。
  • ⚠️這一項是上一項的附加分,不能單獨取得——所屬機構未接受創新促進支援措施時,僅憑中小企業身分不適用本項。

在試驗研究費比率超過 3% 的中小企業工作試験研究費比率3%超の中小企業での就労

5 分

  • ・以申請日前一事業年度(特定情形為前前事業年度)的試驗研究費及開發費,占總收入金額(扣除固定資產或有價證券的讓與金額)的比例判斷,須超過 3%。
  • ・比率由企業自身的財務數據決定,須由雇主出具證明。

完成法務大臣公告指定研修法務大臣が告示で定める研修の修了

5 分

  • ・指「創新亞洲」計畫中由 JICA 在日本國內實施、期間 1 年以上的指定研修。
  • ・僅限告示列舉的研修,一般的企業內訓或語言學校課程不適用。
  • ⚠️與「在日本高等教育機構取得學位」互斥,不能同時計入。

在地方公共團體的高度人才接收支援措施機構工作地方公共団体の高度人材受入支援措置機関での就労

10 分

  • ・所屬機關須為接受地方公共團體高度人才接收支援措施的機構。
  • ・與「創新促進支援措施」是兩套不同的名單,由地方公共團體各自認定。

對經營事業投資 1 億日圓以上経営する事業に1億円以上の投資

5 分

  • ・投資額以申請人本人對所經營事業的出資為準,須達到 1 億日圓以上。
  • ⚠️僅適用於高度經營・管理領域,學術研究與專門・技術領域不計入。

從事投資運用業等業務投資運用業等に係る業務に従事

10 分

  • ・指從事金融商品交易法所定投資運用業等業務。
  • ・判斷依據是實際擔任的業務內容,而非所屬公司的行業分類。
  • ⚠️適用於高度專門・技術領域與高度經營・管理領域,學術研究領域不計入。

從事成長領域的尖端事業成長分野の先端的事業に従事(法務大臣認定)

10 分

  • ・須為法務大臣認定的成長領域尖端事業,認定以事業本身為對象。
  • ・所屬機構是否已獲認定應向雇主確認,申請人無法自行判斷。

官方與權威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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